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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已注销签订合同的效力有多大

宋** 山西-阳泉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4.27 00:42:04 3618人阅读

我们公司之前和另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个用地合同,时间还挺长的,没想到,这个公司竟然注销了。我们公司后来了解到啊,这是另一个公司的分公司。所以想问问分公司已注销签订合同的效力有多大,能不能拿着这个合同去总公司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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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分公司已注销签订合同的效力还是有效的。
       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销前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后可起诉股东。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
  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只要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没有被注销,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注销的时候公司已经被注销,那么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存在的。公司在被注销之前,理应对于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员工工资进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经合法注销,那么其合同清理工作也应当完毕。

2018-04-27 00:44: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而言,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不能以该项企业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但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1、企业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另一种情况,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债权人应提供什么证据: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4、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可撤销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在撤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二、签订了可撤销合同怎么办如果已经因欺诈、胁迫等原因与他人签订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合同,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1、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该合同。撤销一般是指全部撤销,但如果撤销不合理的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也可以只部分撤销,而对剩余部分继续履行,被撤销的条款则视为合同没有约定。变更是对合同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然后按修改后的条款继续履行。在变更和撤销之间,变更有优先地位,如果当事人只要求变更,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自行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上述撤销和变更的权利合称为撤销权,根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有撤销权,而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不得再要求对合同进行撤销或变更,只能履行合同。请朋友们注意这一年是不变期间,不象普通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如果发现撤销事由,朋友们应尽快行使撤销权。2、不行使撤销权,照常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履行可撤销合同会给我们造成损失,但商场无绝对,因行情变幻,有时履行合同反而对我们有利,这时我们自然可以选择履行合同。新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从无效事由转为可撤销事由,并且规定只有受害方有撤销权,就是考虑了“反而有利”的可能,否则的话,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加害者就可以通过“自首”方式避免损失,法律反而保护了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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