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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未续签劳动合同2倍赔偿吗?

曾** 新疆-昌吉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4.26 15:33:31 331人阅读

朋友前两年外出打工,大家公司上班两年了现在合同到期了,请问未续签劳动合同2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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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赔偿我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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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赔偿我2倍工资???
你好!
我10年11月进入公司上班.11年3月底才给我签了劳动合同(2011年3月29日至2012年3月28日,试用期2个月)。合同到20112年3月28日终止后就没再续签,今年3月29日我离职。请问我现在可以申请仲裁赔偿我2倍工资吗?是否已经过了申请仲裁的时间?
来自匿名用户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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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您好:    各地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一般而言:    
1、针对第一次劳动合同,一般而言,您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确定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但是第一次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只能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您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个请求权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针对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情况,由于各地的规定不一致,所以您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可能仅是部分超过了仲裁时效(但是绝大多数地方的规定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    但是,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究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    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间为一年。

2018-04-26 15:3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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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一般而言:    
1、针对第一次劳动合同,一般而言,您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确定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但是第一次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只能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您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个请求权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针对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情况,由于各地的规定不一致,所以您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可能仅是部分超过了仲裁时效(但是绝大多数地方的规定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以上是对未续签劳动合同2倍赔偿吗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4-26 15:3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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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3、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该问题之所以产生争议,源于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工之日”的理解存在争议。上述第二种意见就是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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