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收到原告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时间内,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答案是待定。
《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送达被告即发生合同解除效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中不认可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后是否代表合同效力就解除了?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同时也赋予了另一方即相对人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为了尽快确定双方之间不稳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又对相对人行使异议权做出了期间限制,对于这一期间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异议期间,二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间。
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后是否代表合同效力就解除了?
也就是说,如果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应当适用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间。被告在收到原告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时间内,直至原告起诉时,对该通知书置之不理,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异议权消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解除。
【律师点评】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根据解除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解除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告解除。对方当事人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包括约定期限及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或仲裁,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限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尽快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解除权人是否真正享有合同解除权,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做实质性审查,仅着重审查合同解除通知送达的有效性。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将审查重心放在合同解除的实质性条件上,存在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嫌,并且偏离了立法本意。
专业解答合同解除后,通常不能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双方关系的终结。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间接影响对合同效力进行重新评估的可能性,比如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以及后续的争议问题等。
专业解答一般而言,当事人要是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得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来。要是合同里没明说异议期,那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你得提出异议。要是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就不受理相关异议了,就会视为你放弃了对合同解除的质疑权利,以此来维护合同解除的既定效力。
专业解答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基于合法有效的条款或法律规定。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或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需要遵守约定或法定程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在解决合同效力争议时,需要严格审查解除通知的合规性。如果没有充分的依据,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定合同无效。在评估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过失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同原文、通信记录等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裁决。
专业解答要解决合同解除效力纠纷,关键在于审查解除原因的合法性。这得看是不是基于合同条款或法定情形来解除的。程序也得合规,要是单方擅自解除,可能会构成违约。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得综合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程度以及经济损失这些因素,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律师解析 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律师解析 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于解除合同通知,《民法典》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的时候,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需要以合理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当通知达到对方当事人之时,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律师解析 《民法典》对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认定是: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法定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的时候,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需要以合理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当通知达到对方当事人之时,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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