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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建筑高空坠物保险是什么意思?

苟*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高空坠物咨询 2018.04.23 19:17:20 7人阅读

你好,我的家公去工地上班了,公司给他买了一份关于建筑高空坠物保险我想知道这样的保险是怎么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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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是对工程本身的保险。工人是场内人员(也就是参与者),享有被赔偿权利。监理也是场内人员,和工人是一样的。
工地附近的居民是工程以外(不参与工程建设)的第三方,不是一切险的范围。如果发生伤亡涉及到场外人员(比如路人),一切险是不保的,只能走第三方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2018-04-23 19: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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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险是指因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给予理赔的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样可以按照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责任编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这里所指的物体包括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天台及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样可以按照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也是负责赔偿的,但此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高空坠物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
案例描述编辑
小区的车辆被高空掉下来的业主的花盆砸坏,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小区的车辆被高空掉下来的业主的花盆砸坏,这属于坠落物致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弃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花盆是谁家的,谁家就应当承担责任,要是不知道是谁家的,那么整个建筑物的业主要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该没有责任的。
目前找不到花盆的主人,这并不当然构成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还是先要努力找到花盆的主人的。实在是不行就要找整个建筑物的业主补偿了。
购买方式编辑
1.去专业的保险公司购买:消费者到保险公司的销售柜台后,需要填写一份保单,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将出具保险凭证,消费者购买的意外险即可生效。
2.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选择这样购买方式的消费者,只需要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需要提醒的是,选择这种消费途径的消费者最好找资历比较深的保险人购买。 [1]
3.通过代理机构购买: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会将系统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印刷好空白的保险凭证交由代理机构管理。消费者可以向代理机构投交保费,再由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即算生效。
4.通过网站购买:网络销售非常适合像意外险这样的简单险种。消费者只要在网上填写投保信息并付费,保险公司即可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E-mail或短信发送给客户。这样即算保险生效。
5.通过电话销售购买:如何在电话上购买意外险呢?消费者需要提供投保信息。保险公司会出具保险凭证后会邮寄给消费者,再要求消费者缴费,确保保单生效。
以上是对建筑高空坠物保险的解答,望采纳。

2018-04-23 19:19:20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损害赔偿律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的责任确定有以下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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