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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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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