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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收到传票,本人在国外,跟本不知情!怎么处理

ask****912 广东-东莞 其他咨询 2018.04.16 17:54:04 1242人阅读

莫名其妙收到传票,本人在国外,跟本不知情!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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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1871条

是什么事情?传票应该附有案件材料的。

2018-04-16 19:4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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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051118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15237条

委托律师应诉处理。

2018-04-17 09:5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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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82513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5600条

你好,请问什么时候开庭

2018-04-16 19:1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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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345662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39525条

给法院打电话确定是否真的

2018-04-16 17:57:36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8805条

建议到法院查村案件的真伪

2018-04-20 14:59:09 回复
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625条

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2018-04-16 20:13:05 回复
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1498条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2018-04-16 19:10:47 回复
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2085条

可以委托律师应诉处理。

2018-04-16 18:5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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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这边律师可以为您处理哦,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同时这三者。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赔偿性惩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主要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其上级,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扩展资料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
1、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如果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而在当事人真正想自己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就会收到限制而不能设立,进而给被冒用人带来极大的麻烦。
2、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认缴制注册公司的制度下,如果冒用人仅以认缴成立公司而没有出资到位,或者公司财产管理混乱,那么被冒用人就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
3、可能会被工商行政机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冒用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以由工商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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