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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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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让认罪撤诉有怎样具体的规定?

饶* 新疆-省直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4.16 11:38:02 1035人阅读

我对于这个案子不满意,很想要起诉这个案子了!那么检察院让认罪撤诉有怎样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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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是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案件撤回的行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査后,对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程序办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然后根据情况,或者重新起诉,或者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程序办理。

2018-04-16 11:49:02 回复

解答如下,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书》、《免予决定书》、《不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认罪协商制度源自于这样一种认识:除特定犯罪之外,犯罪首先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之后才是国家权益,所以,检察官为国家原告,受害人为自然人原告,他们共同成为诉讼的原告方;国家担当起检控犯罪的主要工作,调查收集犯罪证据,提起诉讼,但所提交的证据要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程度实属不易;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进行有力的抗辩,需聘请相当水平的律师,其时间、金钱、机会成本等支出数额颇巨;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双方都有尽快结束诉讼的愿望。从经济学角度看,需求决定市场,作为社会生活的法律,自然会反映或体现现实生活的这一需求,允许当事人进行认罪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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