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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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是有知情权的,明确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一种特定方式,也就是股东除了参加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外,还可以对公司经营有建议权、质询权,公司应当尊重股东的这两项权利,认真对待股东的建议,回答股东的质询。当然,股东可以提出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过问公司的事务,支配公司的财物。这种管理是公司内部民主性的一种体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与集资群众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理由在于:
1、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参与集资群众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集资群众的损失不属于财产权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其诉讼地位不应确定为被害人。
2、如果赋予参与集资群众的被害人法律地位,则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刑事判决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对参与集资群众的损失予以退赔。如损失追回可能鼓励集资群众继续参与类似活动,损失无法追回,则可能导致集资群众以判决为依据继续用法律内外的各种方式向政府讨要损失,带来诸多副作用。参与集资群众虽不认定为被害人,但应当是“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中的证人。从司法实务看,在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后,为保障集资群众的权益,帮助其参与审理环节追回集资款的清退,促进案结事了,公安机关可以向集资群众推荐出的诉讼代表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文书,但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的推荐工作,建议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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