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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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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李** 黑龙江-齐齐哈尔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13 12:18:12 10712人阅读

您好!我外公上个月去世了,他立下了遗嘱给我留一下一些遗产,我想问问对于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希望能指点一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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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这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即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那么,就继承人取得物权而言,继承人为一人的,由该继承人单独继承,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多人的,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共有。

2018-04-13 12:3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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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遗赠权的接受,《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因此,从接受遗赠的方式上看,接受遗赠和接受继承是不一样的。对于遗赠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对于继承而言,放弃需明示。
司法实践中,对于“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规定有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应当以遗赠人知道立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其接受遗赠时的时间为期限的起算点;另一种理解是,应当以受遗赠人知道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实际开始的时间为期限的起算点。
本律师认为,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间应当以受遗赠人知道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实际开始的时间为期限的起算点。遗嘱人立下包含有指定受遗赠人的遗嘱以后,仍可能生存很长的时间。这时,即使受遗赠人知道了他可按遗嘱接受遗赠并作出同意接受遗赠的表示,也是不会发生法律效果的。只要遗嘱人不死亡,不论过多长时间,受遗赠人仍旧不能实际获得遗赠财产。而且,受遗赠人还可能先于遗赠人死亡。因此,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况且,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假如受遗赠人作出了同意接受遗赠的表示后,遗嘱人是否就不能再通过撤销或者变更遗嘱而取消原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呢?答案显然是遗嘱人仍有权取消原遗嘱中受遗赠人获得自己遗产的权利。这是因为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的财产,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而且,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并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遗嘱人是否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不需要取得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同意。

2018-04-13 12:1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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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一类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即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情形。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条所指的“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因此所谓“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致死,也包括宣告死亡。

2020-12-18 08:0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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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接受遗赠的时间要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其中包括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而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应当是为更好地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保护受遗赠人及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继承开始后为受遗赠人设立一个权利的保护期,同时也避免其因拖延作出意思表示而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故将该法条理解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更为适宜。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未超过继承法规定的期限。

接受遗赠的时间应当从被遗赠人死亡或者得知遗赠事宜开始计算,而不能从立遗赠协议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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