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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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申办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材料需要准备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申办公证材料需要准备哪些
申办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公证申请表;
当事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抚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协议的书面意见;
;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抚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遗赠人受抚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抚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遗赠人配偶或抚养人配偶的意思表示;
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导言。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份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遵循老有所养、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遣赠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申办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当事人公证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抚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协议的书面意见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抚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遗赠人受抚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抚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遗赠人配偶或抚养人配偶的意思表示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一、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五、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七、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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