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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小在福利院长大那如何福利院解除收养关系

王** 山东-东营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4.06 10:35:30 172人阅读

从我记事起,我就是在福利院长大,后来被寿阳了,现在在外面上了大学也有了自己工作,那如何福利院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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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是允许收养关系解除的,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则上,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同时,根据今年10月即将实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当地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可以介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否则,收养关系解除无效。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法定监护人的孩子应该返回监护人家中,由监护人抚养和看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暂无法查明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也就是孤儿、无监护人的儿童要等待再一次收养关系的建立。
    收养前的评估重要,收养后的定期回访更为必要。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及掩饰行为,很多收养关系病态化问题无法被察觉。有关部门在走访时,应该更多地和被收养人沟通。同时,将未成年人性认知列入重点,深入了解其内心感受和心理健康状况,尽早发现问题,切实保障被收养的孩子过上健康、有保障的生活

2018-04-06 10:4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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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定解除收养关系:
  法定解除收养关系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1、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①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属于协议解除。
  
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养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③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子女成年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与养父母之
上面是有关如何福利院解除收养关系的内容

2018-04-06 10:3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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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收养小孩的条件是什么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无子女是收养人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为了防止借收养之机达到多子女的目的,所以本条规定收养人只有在无子女的情况下才能收养子女。这样规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限制我国人口增长的速度。这里所称的“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某个公民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亦属于“无子女”。同时,既不能把无子女“理解为没有生育能力,也不能把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况视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收养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这里所称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上、智力上、经济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如果收养人经济困难,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或品质恶劣、道德败坏,都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在适用“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这里所称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入应当暂缓收养。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状况和人的生理因素等方面,从有利于家庭收养和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而决定的。这里所称的“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社会收养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参照其他国家对收养人的年龄规定,将收养人的年龄下降到30周岁。以上是对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在适用以上一般规定时还应当同时适用收养法的其他特殊规定。如《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10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4条规定,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把收养法关于收养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具体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收养人。

2020-11-06 12:2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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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表示同意,但需要对具体内容进行商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根据以上概念,要区别员工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从合同期限提出的主体意向内容等方面予以界定单就本案中的情况来看,我们主要区分的是辞职与员工提出的协商一致之间的不同离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离职的方式有四大类:劳动关系终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每一类中各分诸小类,有多种的离职原因与相应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中,均未规定福利院应当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可以在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去查看个人身份信息

看具体情况定,一般是不用退还彩礼的,但如果有以下情形,就应该退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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