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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拘留所公安派出所可以做出决定吗?

胡** 湖南-长沙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4.04 19:26:56 11809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因为自己的问题被行政拘留了,家里面对他很是担心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行政拘留所公安派出所可以做出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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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当事人有病被拘留所拒收,处罚机关可以变更处罚强制措施,比如保外就医或暂缓执行,但不会免除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也不会否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有效。
  如果受处罚的违法当人释放了,没有变更处罚方式与强制措施,则是中止了执行,在没有新的违法行为时一般不会再拘留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月3日公安部发布)
  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要及时治疗;患传染病的,要立即隔离;患严重疾病必须出所治疗的,可以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出所治病,其尚未执行的拘留日期可以宣布不再执行。
  《拘 留 所 管 理 条 例》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2018-04-04 19:3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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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以上就是关于行政拘留是关派出所吗的相关规定。

2020-11-06 11:31:42 回复

  
1、派出所没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需要对违法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在紧急情况下,派出所可以先采取强制后再报请批准。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确定。由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处理,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2004年11月1日)执行: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你处《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对同一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办理的请示》(琼公法字[2004]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结案,可以直接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无需履行撤销手续。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行政拘留不能折低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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