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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如实供述的情况!!!

王** 浙江-杭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3.24 13:43:09 1030人阅读

我的一个好朋友成天不学好,这次更是犯了大错,惊动了警察,那个要是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如实供述的话会怎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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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关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如实供述的事,《解释》 中该规定缩小了立法原意。我国 97 刑法第3条明确了刑法立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个原则在以前的刑法中并没有出现,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同样是97刑法,该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显然这里的刑法原文并没有将 “其他罪行”写成“其他罪名” ,而目前《解释》的规定无疑是缩小了刑法第67条的本意, 将那些供述同种罪行的主动认罪行为,排除在特殊自首之外。这对犯罪人并不公平,尤其是类似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 晏某的供述完全符合法律对“其他罪行”的规定,就成为自首而不仅仅是目前一些人认为的坦白。毕竟,在法律与司法解释产生矛盾时,前者的效力是高于后者的。

2018-03-24 13: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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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咨询的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如实供述的问题,《解释》 中该规定偏离了自首本意。姑且将本案中嫌疑人晏某的供述行为是否异种罪行放在一边,回头再看《解释》,其对“不同罪名”的解释没有准确把握自首行为本意。自首本意在于:是行为人出于自愿,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其供述行为降低了司法机关为侦破案件所需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是行为人悔罪服法的表现,其犯罪时呈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都有所减弱。至于行为人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只是供述罪行与先前罪行是否具有同一性、耦合性的问题,与所供述的罪行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无关。因为,无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类型是否同一,其供述行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愿将自己交与国家追诉的行为。既然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处理上就不应区别对待。所以就算是本案嫌疑人晏某供述的是同种罪行,也应该视为自首。

2018-03-24 13:44:09 回复

《解释》 中该规定偏离了自首本意。姑且将本案中嫌疑人晏某的供述行为是否异种罪行放在一边,回头再看《解释》,其对“不同罪名”的解释没有准确把握自首行为本意。自首本意在于:是行为人出于自愿,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其供述行为降低了司法机关为侦破案件所需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是行为人悔罪服法的表现,其犯罪时呈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都有所减弱。至于行为人供述的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只是供述罪行与先前罪行是否具有同一性、耦合性的问题,与所供述的罪行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无关。因为,无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类型是否同一,其供述行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愿将自己交与国家追诉的行为。既然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处理上就不应区别对待。所以就算是本案嫌疑人晏某供述的是同种罪行,也应该视为自首。
3. 《解释》 中该规定缩小了立法原意。我国 97 刑法第3条明确了刑法立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个原则在以前的刑法中并没有出现,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同样是97刑法,该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显然这里的刑法原文并没有将 “其他罪行”写成“其他罪名” ,而目前《解释》的规定无疑是缩小了刑法第67条的本意, 将那些供述同种罪行的主动认罪行为,排除在特殊自首之外。这对犯罪人并不公平,尤其是类似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 晏某的供述完全符合法律对“其他罪行”的规定,就成为自首而不仅仅是目前一些人认为的坦白。毕竟,在法律与司法解释产生矛盾时,前者的效力是高于后者的。

实践中,传唤到案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侦查机关电话传唤(简称电传)或类似的传口信、发短信等方式传唤;第二层次,侦查机关当面口头传唤(简称口传);第三层次,侦查机关持书面传唤证传唤(简称书传)。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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