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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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不会的,我国没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父债子还是的法制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条的意思是,被继承人有债务的,应当用他的遗产偿还,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的,继承人不必偿还。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时,可能并不清楚被继承人有多少债务,也许要过几年后,债权人才会来要求继承人偿还,这时,继承人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继承了那些财产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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