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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相关部门做施工合同备案需要什么?

董** 吉林-吉林市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3.14 13:30:42 18人阅读

家里一位亲戚前段时间中了一个本地的道路施工的项目,现在已经确定了开工时间段,现在他们公司正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现在施工合同备案需要什么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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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上关于问题施工合同备案需要什么的解答,希望采纳。

2018-03-14 13:4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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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提交的资料清单
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6、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上面就是对于问题施工合同备案需要什么的回复。

2018-03-14 13:32:42 回复

许可经营项目不是备案的,是需要取得许可证的,不是简单的备案即可,这个许可经营项目如果不办理许可证,则属于违法经营,并且是工商机关和许可证管理机关同时管理并处罚。法律解释如下: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你可以自己找鉴定机构做,或者申请法院也可以,需要委托律师代写可以加我微信,手机号可加。

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建筑法》对备案的规定是:  第三十一条(合同备案)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因此,备案与否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有很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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