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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般多长时间立案

李** 新疆-喀什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4.18 06:23:04 490人阅读

劳动仲裁一般多长时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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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应密切关注时间,在五日内查看是否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二)若收到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对该决定不服,要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若五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同样可准备好相关证据等,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4-18 10:2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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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则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且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申请人可向法院起诉;若仲裁委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同样可向法院起诉。
2.对于申请人而言,在申请劳动仲裁后,正常情况下五日内就能知晓是否立案。这一规定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后续维权的时效性。
3.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需留意仲裁委通知。若五日内未收到通知或决定,应及时向仲裁委询问情况。若确认仲裁委逾期未处理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要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2025-04-18 10:1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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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人若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遇逾期未决定情况,可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有明确的五日期限来决定是否立案。当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时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时会书面通知且说明理由。这一规定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使其清楚了解申请的进展。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服,或者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法律赋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为申请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如果您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劳动仲裁、起诉等法律程序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18 09:3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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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的5天内,会决定是否立案。
2.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会书面通知且说明理由。对书面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3.若仲裁委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同样能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5天内可知是否立案,未收到通知可维权。

2025-04-18 09:0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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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明确的立案时间规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需决定是否立案。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程序启动的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通知且说明理由,让申请人清楚不受理的原因。
(3)申请人若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申请人提供了进一步维权的途径。此外,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同样能向法院起诉。

提醒:
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准备好完整且符合要求的材料。若五日内未收到是否立案的通知或决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采取恰当的法律行动。

2025-04-18 08:12:0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劳动仲裁一般多久出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原、被告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是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提讼,并可能引讼程序发生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是指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向提讼,因劳动争议另一方,而由人民通知应诉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1、劳动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发生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死亡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劳动争议案件,从历史上看是从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在目前《劳动法》尚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认定其当事人也应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同时,基于死亡职工与其原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附随关系,因职工死亡发生的保险待遇等争议,往往是该附随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所以,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死亡职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仲裁。2、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另一方的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相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种情况是劳动用工机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模式和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何种劳动争议案由,该用人单位均毫无疑问地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2)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相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种情况,是我国现阶段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又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即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在原单位,因法定事由(如被指派)到具有法人资格、通常与原单位为上下级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工资关系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与劳动争议的具体案由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是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而引发的争议,则诉讼主体一方应是作出开除决定的用人单位。开除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所作出的最严重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是因为劳动者的人事关系不在新的用人单位,所以开除决定应在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后作出。如果不经原单位同意,开除决定不符合程序,应予撤销。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诸如工资等方面的争议均应由新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一方。②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即,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和工资关系在原单位,因法定事由(如停薪留职等)到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用人单位,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应依具体案由来分析: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是劳动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一方应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如果发生的是工资争议,则参加诉讼的应是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现工作单位;如果发生的是医疗保险争议,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由其医疗保险手册所在单位作为诉讼主体。除上述案由外,诸如辞退、除名等争议,则应由作出该决定的用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3)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以上所讨论的诉讼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的情况也很普遍。《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参加诉讼的,不应以其所起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而应以注册核准登记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个体户挂靠乡镇集体企业的情况,由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类企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发生工伤等用人单位负有赔偿、补偿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个体工商户应直接承担义务,被挂靠的单位也应当从挂靠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所收取的管理费中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将个体工商户、被挂靠的企业一起列为被告人参加诉讼。(4)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的主体资格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完善,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逐步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那么在这种用人单位处于不断变化的形式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呢?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院判决前,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应由承担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新的法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二)第三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第三人的主要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三人:①企业主管部门越权作出不适当决定的。例如,调动下属企业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与企业或职工协商,或者不通过企业直接处分职工的。②合作、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了责任,应由合作联营各方分担的。③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使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

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时间一般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公民发现权利被侵害以后,应该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一、法律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1),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当事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应该明确填写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2)明确,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以上资料可以了解,劳动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从劳动关系解除当天开始一年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当地劳动部门要求正确填写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引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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