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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哪些规定

王** 重庆-垫江县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4.15 07:37:22 401人阅读

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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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原则上均等,还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多种收益都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均等,不过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能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这既保障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也给予了夫妻自主约定财产归属的自由。如果您在夫妻财产方面有疑问,比如不清楚某些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或者在财产约定、分割上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5 14:2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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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属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
1.共同财产范围广泛,涵盖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特定情况除外),还有以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等。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双方劳动和财产积累的尊重与保护。
2.离婚分割财产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3.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财产归属,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能满足不同夫妻的个性化需求。建议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了解共同财产相关规定,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

2025-04-15 13:1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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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大多属于共同财产,涵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多种形式。比如工资是日常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可能来自开办企业等活动。
(2)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特定情况除外)也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像创作作品获得的版税就是知识产权收益。
(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比如子女抚养权归女方,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倾斜。
(4)夫妻能通过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可根据自身意愿分配婚前婚后财产。

提醒:
在婚姻中进行财产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离婚分割财产时注意保留相关财产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5-04-15 11:5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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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范围:夫妻应清晰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类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同时注意继承或受赠财产中若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则为个人财产。
(二)做好财产约定:若夫妻希望对财产归属有特殊安排,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三)离婚分割遵循原则: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04-15 10:0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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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期间财产通常属夫妻共有,涵盖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继承或受赠财产,若未明确归一方,也属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均等,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3.夫妻能书面约定婚内及婚前财产归属。

2025-04-15 08:41:32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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