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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故认定是怎样的

张* 新疆-克拉玛依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04.15 07:07:26 490人阅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故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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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事故认定是一个严谨且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首先,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若事故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那么该方需承担全部责任。比如说,一方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他人死亡,这种情况下,闯红灯的一方就需承担全部责任。

要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事故发生,就会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分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例如,双方都超速行驶,进而引发碰撞致使他人死亡,这种情形下,双方可能会被认定为负同等责任。

若各方都不存在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均无需承担责任。而要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其他方同样无需担责。事故认定是由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后作出的。倘若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2025-04-15 10:2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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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时,事故认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要是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事故,那这方承担全部责任。像一方闯红灯与正常行驶车辆碰撞致人死亡,闯红灯的一方就承担全部责任。若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错引发事故,会依据他们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双方都超速行驶导致碰撞致人死亡,双方可能负同等责任。要是各方都没有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各方都无责任。若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其他方就无责任。事故认定是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做出的。要是对责任划分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它关乎后续的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一定要清楚相关规定。比如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方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就要及时申请复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15 09:3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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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故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会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责任。

要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事故,那该方担全部责任。比如一方闯红灯与正常行驶车辆碰撞致人死亡,闯红灯方就是全责。

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会根据他们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像双方都超速行驶致碰撞致人死亡,双方可能负同等责任。

各方都没有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都无责任。若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其他方无责任。事故认定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作出,对责任划分不服可在规定时间申请复核。

2025-04-15 09: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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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要是导致人死亡了,事故认定得综合考虑好多方面的因素。首先,得看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啥作用,还有过错有多严重,然后确定当事人该负啥责任。

要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了事故,那这方就得承担全部责任。就好比有一方闯红灯,和正常行驶的车撞上还把人撞死了,闯红灯的这方就是全责。

要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引起了事故,那就得根据他们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说双方都超速行驶,结果撞一起把人撞死了,那双方可能就负同等责任。

要是各方都没有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那各方都没责任。要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那其他方就没责任。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这些来做的。要是对责任划分不服,能在规定时间里申请复核。

2025-04-15 08:5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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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要是造成了人员死亡,事故认定可不是一件简单事儿,得综合考量好多方面。首先得看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里起了啥作用,还有过错到底有多严重,就靠这些来确定当事人得负啥责任。

要是事故完全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那这一方就得承担全部责任。就好比有一方闯红灯,跟正常行驶的车撞上还把人撞死了,那闯红灯的这方肯定就是全责啦。

要是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有过错才导致了事故发生,那就得看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程度咋样,然后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比如说双方开车都超速,结果撞一块儿把人撞死了,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可能得负同等责任。

要是各方都没有导致事故的过错,这属于意外事故,那各方都不用担责任。要是有一方是故意造成事故的,那其他方就没责任。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这些来做决定的。要是有人对责任划分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申请复核的。总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得严谨对待,依据事实和规定来,可不能马虎。

2025-04-15 07:45:5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首先,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首先,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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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4 10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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