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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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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金是否可以带走

刘** 广东-汕尾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4.13 10:58:41 305人阅读

离婚三金是否可以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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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金”通常涵盖彩礼里的金首饰等财物。在法律层面,一般而言,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女方或许需要返还部分乃至全部的三金:其一,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却确实未曾共同生活;其三,婚前给付三金的行为致使给付人生活陷入困难。要是不存在上述这些情形,三金便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依法有权将其带走。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要是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日,法院会全面综合考量各类因素,进而酌情判定是否需要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要是双方能够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商确定的结果来处理就行。总而言之,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核心要点在于是否契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返还条件。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条件,才能在涉及“离婚三金”的问题上,明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权威。

2025-04-13 17:3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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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金”就是彩礼里的金首饰之类的。通常来说,要是出现下面这些情况,女方就得返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三金。第一种是双方没有去办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是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一起生活;第三种是婚前给了三金,导致给的人生活变得困难了。要是没有上面说的这些情况,三金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能拿走。在实际情况里,要是已经结婚并且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法院会综合考虑好多因素,酌情判断是不是要返还,还有返还多少。要是双方能商量好,那就按照商量的结果来处理。总之,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关键就是看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返还条件。比如双方没办结婚登记手续,那女方就得返还三金。要是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共同生活,也得返还。又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样需要返还。但要是不符合这些条件,三金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025-04-13 15:4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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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金”通常是指彩礼里的金首饰之类。通常,要是符合下面这些情形,女方或许得返还部分或全部三金:其一,双方没办结婚登记手续;其二,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一起生活;其三,婚前给了且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要是不存在这些情形,三金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女方能带走。实际中,要是已经结婚且共同生活了一阵子,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酌情判定是否要返还以及返还比例。要是双方能协商好,按协商结果处理就行。总之,得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返还条件。

2025-04-13 14:0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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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金”就是彩礼里的金首饰这些。通常来说,要是出现下面这些情况,女方就得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三金:第一,双方没办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一起生活;第三,婚前给了钱导致给的人生活困难。要是没有这些情况,三金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她能拿走。在实际中,要是已经结婚还共同生活了一阵子,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酌情决定要不要返还以及返还多少。要是双方能商量好,就按商量的结果来。总之,得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关键是看符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返还条件。

2025-04-13 12: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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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金”说的就是彩礼里的金首饰之类的东西。正常来讲,出现下面这些情况,女方就得把部分或者全部三金还回去:头一种是两人没去办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是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可实际上根本没一起生活;第三种是婚前给了三金,结果让给的人日子过不下去了。要是没有上面说的这些情况,三金就是女方自己的财产,她能拿走。在实际中,要是已经结婚还一起生活了一阵子,法院会把各种情况都考虑进去,然后酌情决定是不是得还,还多少。要是双方能商量好,那就按商量的结果来就行。总而言之,得看具体情况,关键就在于符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返还条件。比如说,小两口刚结婚没几天就闹离婚,也没一起好好生活过,那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三金,这就很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要是结婚好几年,一直正常过日子,突然一方提离婚就要对方还三金,那就不太容易得到支持了,得看具体为啥要离,有没有特殊情况等,综合判断后才能确定到底要不要还以及还多少。

2025-04-13 11:54:5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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