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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推卸责任怎么判

蒋** 云南-曲靖 交通肇事咨询 2025.04.13 02:22:16 353人阅读

肇事逃逸推卸责任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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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逃逸推卸责任的判决要看具体情况。若不构成犯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百到二千元罚款,还可能拘留十五天以下。

2.若构成犯罪,比如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或全责并逃逸,按《刑法》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判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院量刑会综合事故后果、逃逸恶劣程度、推卸责任对侦查的阻碍等。积极赔偿、认罪好可从轻;推卸责任严重则从重。

2025-04-13 07: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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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逃逸推卸责任判决依具体情况而定,不构成犯罪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则按交通肇事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会综合多因素,积极赔偿等或从轻,推卸责任严重会从重。
法律解析: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时,会有罚款和拘留的处罚。而依据《刑法》,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逃逸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量刑是全面考量的,事故后果、逃逸情节恶劣程度、推卸责任对司法侦查的阻碍等都会纳入考虑范围。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认罪态度好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悟和对错误的认识,所以可能从轻处罚;反之,推卸责任情节严重则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会从重处罚。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13 06:3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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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推卸责任判决依具体情况有不同判定。若不构成犯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即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逃逸,依《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多因素,如事故后果、逃逸情节恶劣程度、推卸责任对司法侦查阻碍等。
2.若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
3.若推卸责任情节严重,则会从重处罚。

建议肇事方不要逃逸推卸责任,应积极配合调查、赔偿损失、诚恳认罪。受害者可及时报警,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04-13 06: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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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肇事逃逸情况不同,判决有别。若不构成犯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能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若构成犯罪,通常是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逃逸,按《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事故后果、逃逸情节恶劣程度、推卸责任对司法侦查的阻碍等。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推卸责任情节严重则从重处罚。

提醒:肇事逃逸并推卸责任后果严重,发生事故应积极面对,配合处理,否则将面临更重法律制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13 05:4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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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应积极配合交警调查,主动承担相应罚款,避免被并处拘留。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二)若构成犯罪,要及时自首,如实供述事故经过,不能再继续推卸责任。主动赔偿受害者损失,争取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良好的认罪态度有助于从轻处罚。
(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要尊重司法程序,不要试图干扰司法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04-13 04:07:02 回复

一、将肇事责任推给已死同伴10月6日23时许,陆某酒后驾驶黑色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某县某港镇某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原因如下:1、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2、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具体到本案,陆某虽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前两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后来又进行了如实供述,虽然没有报案,但是有客观正当的原因,同时其没有私自离开医院,也没有谎报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其主观上虽然一开始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是客观上没有逃离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其本人,故而,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将肇事责任推给已死同伴10月6日23时许,陆某酒后驾驶黑色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某县某港镇某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原因如下:1、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2、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具体到本案,陆某虽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前两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后来又进行了如实供述,虽然没有报案,但是有客观正当的原因,同时其没有私自离开医院,也没有谎报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其主观上虽然一开始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是客观上没有逃离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其本人,故而,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将肇事责任推给已死同伴10月6日23时许,陆某酒后驾驶黑色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某县某港镇某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原因如下:1、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2、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具体到本案,陆某虽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前两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后来又进行了如实供述,虽然没有报案,但是有客观正当的原因,同时其没有私自离开医院,也没有谎报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其主观上虽然一开始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是客观上没有逃离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其本人,故而,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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