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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被监视居住需要多长时间

王* 重庆-北碚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4.11 15:28:08 352人阅读

家属监视居住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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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司法机关会继续推进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这保障了案件能够持续得到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2)当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况,必须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若监视居住期间有新情况,如证据收集充分,强制措施可能会变更,像转为逮捕。这体现了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提醒:
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相关规定,若出现新情况可能面临强制措施变更。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1 21:5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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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保证案件顺利推进。
(二)执行机关要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若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若出现证据收集充分等新情况,执行机关可依法依规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25-04-11 21:4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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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不超六个月。
2.在此期间,公检法会继续对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
3.若发现不应追责或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人和相关单位。
4.监视居住时若有新情况,像证据收集充分,可能变更措施,如转为逮捕。

2025-04-11 19:4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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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六个月,期间公检法继续办案,期满或不应追责应解除,有新情况可能变更措施。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有明确的规定。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持续推进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当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必须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且要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若在监视居住期间证据收集充分等新情况出现,就可能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等。在刑事诉讼中,这些规定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身边的人遇到了关于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11 17:5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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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不超六个月,期间公检法会继续对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这一制度能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干扰司法活动。
2.当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需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当限制人身自由。
3.监视居住期间若出现证据收集充分等新情况,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等,这能根据案件实际进展灵活调整,保证司法公平和效率。

建议:公检法机关严格执行期限规定,避免超期监视居住。在变更强制措施时,应确保有充分证据和合理理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解除和变更程序的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

2025-04-11 16:13:57 回复

1、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2、第一百零六条: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3、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4、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保证安全。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5、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二)没有家属的;(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6、第一百一十条: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7、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8、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9、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10、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11、第一百一十五条: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12、第一百一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13、第一百一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14、第一百一十八条: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15、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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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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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9 13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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