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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别人干活要不来钱怎么办

张* 贵州-毕节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4.11 15:36:52 388人阅读

介绍别人干活要不来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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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介绍人角色的法律责任依情况而定。若仅单纯介绍,未参与合同履行,一般无直接追款义务,不过可协助维权;若介绍人有报酬约定且涉及款项支付责任,需具体分析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干活一方追款需按步骤进行。有书面合同、结算单等证据时,先与欠款方协商,协商不成发催款函,仍不支付就向法院起诉,起诉要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干活一方可收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工作事实及欠款金额。

提醒:在涉及款项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11 19: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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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介绍人
若单纯介绍未参与合同履行,虽无直接追款义务,但可从旁协助维权。要是介绍人有报酬约定且涉及款项支付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承担追款责任。

(二)对于干活一方追款
1.有书面合同、结算单等证据时,先和欠款方协商,协商无果发催款函,还不支付就向法院起诉。起诉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2.没有书面证据,收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工作事实和欠款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5-04-11 18:3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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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人仅单纯介绍,未参与合同履行,一般无直接追款义务,但可协助维权;若有报酬约定且涉款项支付责任,需具体分析。
2.干活方追款,先确认有无书面合同、结算单等证据。有证据先协商,不成发催款函,再不支付可起诉,准备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无书面证据,可收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工作事实与欠款金额。

2025-04-11 17:3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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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纯介绍未参与合同履行一般无直接追款义务可协助维权,有报酬约定且涉款项支付责任需具体分析;干活追款先确认证据,有证据可协商、发函,不成则起诉申请执行,无书面证据可收集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关系中,单纯的介绍人未参与合同实际履行,其主要作用是促成交易,通常不承担直接追款义务,不过出于道义可协助维权。但如果介绍人与合同存在利益关联,比如有报酬约定且涉及款项支付责任,就要依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事实来判定其责任。对于干活一方追款,如果有书面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可按协商、发催款函、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操作,这是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的合理途径。若没有书面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也能作为证明工作事实及欠款金额的依据,法律认可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如果您在追款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4-11 17: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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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人一般无直接追款义务,单纯介绍未参与合同履行,通常仅可协助维权;若介绍人有报酬约定且涉及款项支付责任,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干活一方追款时,若有书面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先与欠款方协商,协商不成发催款函,仍不支付就向法院起诉,起诉准备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若没有书面证据,干活一方要收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工作事实和欠款金额,保障自身权益。

2025-04-11 15:44:40 回复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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