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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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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房产判给男方怎么办

于** 黑龙江-鸡西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4.11 02:39:31 337人阅读

男方婚前房产判给男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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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照法律规定,婚前房产通常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判给男方是常见判决结果。
(2)若对该判决有异议且在上诉期(民事判决上诉期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提交上诉状与新证据,像能证明自己对购房有出资等证据,以此说明房产不应全归男方。
(3)若已过上诉期,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可申请再审,但需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况。
(4)无论哪种情况,都需收集支持自身诉求的证据,如出资证明、相关协议等。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1 07:5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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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诉期内(民事判决上诉期15日),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提交上诉状与新证据,像证明自己对购房有出资,以此表明房产不应全归男方。
(二)若已过上诉期,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可申请再审,不过需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况。
(三)要注重收集能支持自身诉求的证据,例如出资证明、相关协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5-04-11 07:1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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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房产通常是一方个人财产,离婚判给男方合法。
2.若觉得判决有误,在上诉期(民事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准备上诉状和新证据,像证明自己购房出资等。
3.过了上诉期,判决生效6个月内可申请再审,但得有新证据推翻原判,或原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
4.记得收集出资证明、相关协议等支持诉求的证据。

2025-04-11 07:0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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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房产一般属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判给男方通常符合法律规定。若认为判决有误,上诉期内可上诉,过了上诉期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判给男方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如果当事人觉得判决不合理,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在上诉期(民事判决上诉期为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需准备上诉状和新证据来证明房产不应全归男方,例如自己对购房有出资。若已过上诉期,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也能申请再审,但要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有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况。在此过程中,收集支持诉求的证据很关键,像出资证明、相关协议等。如果您在房产分割判决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自身情况该如何处理,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11 05:0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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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通常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判给男方一般符合法律规定。若认为判决有误,可通过相应途径解决。
1.上诉:在上诉期内(民事判决上诉期15日),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提交上诉状及新证据,像证明自己对购房有出资等,以此表明该房产不应全归男方。
2.申请再审:若已过上诉期,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不过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况。
为保障自身权益,要注意收集能支持诉求的证据,如出资证明、相关协议等。

2025-04-11 04:17:32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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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14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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