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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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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杨* 重庆-江津区 结婚咨询 2025.04.10 12:33:47 341人阅读

无效婚姻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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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旦被认定无效,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特别注意,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
(3)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后,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提醒:
遇到涉及婚姻效力及财产、子女问题,因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10 16:1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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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婚姻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等,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时,尽量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明确财产分配方式。若协商不成,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证明自己对财产的贡献,争取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三)涉及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避免因不当分配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四)对于所生子女,双方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履行抚养、教育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025-04-10 15:3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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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从开始就没法律效力,双方不享受夫妻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重婚、有禁婚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2.同居财产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重婚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
3.无效婚姻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按同居关系处理。

2025-04-10 14:1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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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下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同居财产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判决,重婚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宣告无效后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当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况时,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在无效婚姻里,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先由当事人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来判决。特别是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处理财产时要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所生子女,和正常婚姻中的父母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规定。一旦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双方关系就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如果您在婚姻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0 13:4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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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合法性的严格要求,旨在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序良俗。
2.处理无效婚姻相关问题,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权益。这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保护无过错方和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3.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按同居关系处理。
4.建议当事人遇到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陷入无效婚姻。在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

2025-04-10 12:55:2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何理解婚姻的效力,什么时候婚姻无效婚姻效力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②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理解婚姻的效力,什么时候婚姻无效婚姻效力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②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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