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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

黄* 广东-梅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25.04.10 06:09:56 367人阅读

怎么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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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确定有约定优先。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这种规定为解决复杂情况提供了准则。
(3)约定交货地点但实际交付地不同,以实际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尊重实际交易情况。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简单直接地确定履行地点。
(5)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依交付方式不同确定履行地,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提醒: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行地点,避免后面纠纷。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4-10 11:3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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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按约定确定履行地点。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三)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但实际交付地与约定不同,以实际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五)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25-04-10 10:4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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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点规则如下:
一是约定优先。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约定执行。
二是无约定或不明时,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三是约定交货地与实际交付地不同,以实际交付地为履行地。
四是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五是网络买卖合同,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2025-04-10 10:2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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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确定需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约定交货地但实际交付地不同,以实际交付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信息网络订立的合同,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以收货地为履行地。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有明确规定。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能使交易双方清楚知晓权利义务履行的地点,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区分不动产和其他标的来确定履行地,是考虑到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以及其他标的与履行义务一方的关联性。实际交付地优先于约定交货地,是基于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即时结清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符合交易习惯。信息网络订立的合同根据交付方式确定履行地,适应了现代电商交易的特点。在处理买卖合同相关事务时,需准确把握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0 08:2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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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确定需遵循一定规则。有约定的按约定,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能确保合同履行有明确指向。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合理明确不同标的交付的履行地点。
3.约定交货地点但实际交付地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体现实际履行情况优先。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符合即时交易特点。
5.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以收货地为履行地,适应网络交易新形式。

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履行地点,避免纠纷。若约定不明,按法定规则确定,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2025-04-10 06:50:4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您好,针对您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1、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根据《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不等于合同签订地,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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