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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应该如何处理

郭* 西藏-阿里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4.10 02:34:08 364人阅读

第三人侵权工伤损害赔偿竞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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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劳动者有双重获赔权利。一方面,基于侵权责任,可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另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规定,能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2)不过,对于实际支出类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等,遵循不重复支付原则。若第三人已赔偿这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支付。若第三人未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
劳动者遇到此类竞合情况,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因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0 06:4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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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时可获双重赔偿,但部分项目不重复主张。在该情形下,劳动者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又能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能更全面保障自身权益。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劳动者应明确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对实际支出类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第三人已赔偿则不向工伤保险重复主张;第三人未支付时,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者要积极收集和留存与侵权和工伤相关的证据,以便顺利维权。
若对赔偿问题存在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04-10 05: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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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可获双重赔偿,但部分项目不能重复主张。
法律解析:
当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依据《民法典》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有两种索赔途径。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责任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像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另一方面能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不过,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类费用,若第三人已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若第三人未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合理主张赔偿。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随时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0 05: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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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损害赔偿竞合时,可收集侵权证据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如准备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同时,按规定向单位或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赔偿。
(二)对于实际支出类费用,若第三人已赔偿,就别再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重复主张;若第三人未支付,及时告知工伤保险基金,由其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三)劳动者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5-04-10 03: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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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第三人侵权和工伤赔偿同时出现,劳动者能获双重赔偿,但部分项目不可重复要。
2.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劳动者可向第三人要民事赔偿,像医疗费、误工费等;也能按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第三人赔了,保险基金或单位不再重复支付;第三人没付,基金先付后可追偿。劳动者要积极维权合理索赔。

2025-04-10 02:42:38 回复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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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解释将两人以上侵权的几种情形用一条来说了,而侵权责任法责任是把它区分开了,具体如下:1、共同侵权:理论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同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侵权,它的要件是:①二个人以上②两人的行为之间有关联性③两人存在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④造成了单一侵害结果。《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前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的也是这种情况。2、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行为,造成结果不能确定的侵权,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各自实施危险行为[行为之间无关联或结合]③过错[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谁造成⑤连带责任《解释》第四条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3、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数人无共同过错由数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这里面存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首先,连带责任,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数行为无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统一④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解释》的第三条后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按份责任:能确定大小各自分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平均赔,他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分别实施行为无联络但后果同一;《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讲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讲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多人共同侵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归定,从第八条到第十四条都在说,而《解释》只是在第三、第四条说。实际上你说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十二条,只在讲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当然,这是因为,在《解释》出台多年以后才有《侵权责任法》的原因。不知道,我以上的回答你是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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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5 23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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