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自身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可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进行追认。
(2)在无权代理情形下,如行为人无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在合同效力追认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判断合同是否应被追认。
提醒:
在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追认时,要及时行使催告等权利,若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1.民法典中合同效力追认可通过诉讼解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部分行为有效,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三十日内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发生效力。
2.当在追认问题上有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判断合同是否应被追认。
3.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对人在催告法定代理人时要保留好通知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函件等。被代理人面对无权代理情况,应及时表明是否追认的态度。当事人准备诉讼时,要收集好能证明合同签订情况、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据,以便法院准确判断合同效力。
结论: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追认可通过诉讼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权代理等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需经追认,有争议时可诉至法院裁判。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三十日内追认。对于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发生效力。当在追认问题上有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判断合同是否应被追认。在处理合同效力追认这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可能涉及诸多细节和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合同效力追认方面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一)若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相对人要及时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同时,保留好催告的相关证据,如通知记录等。
(二)当遇到无权代理情形,被代理人要谨慎决定是否追认,若不追认需及时表明态度。相对人若认为有必要让合同生效,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认。
(三)在准备诉讼时,当事人要收集能证明合同签订情况、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期满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则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未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清偿债务的,则清偿后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律师解析 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依旧可以通过要求履行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清偿。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取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请求对方履行债务的权利本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务过了诉讼时效期的,仍然可以积极与债务人协商,向债务人发送催收函,若债务人能在催收函上签字,则是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可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也可以凭借此函起诉。债权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避免谈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诉讼中,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在确定借款事实的前提下,若庭审中债务人未注意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以此提出抗辩,债权人实体权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期满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则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未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清偿债务的,则清偿后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期满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则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未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清偿债务的,则清偿后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进行债务承担以后是可以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的,但是只能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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