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有约定还款顺序的,按约定执行。
2.无约定时,若债务人给付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已到期债务优先抵充;几项债务都到期,优先抵充担保少或无担保的;担保数额相同,先抵充负担重的;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抵充;到期时间相同,按比值抵充。
3.债务人除主债务还需支付利息和费用,给付不足且无约定时,法院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抵充。
结论:
还款顺序先看当事人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债务人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先抵充已到期债务等,若除主债务还有利息和费用且无约定,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抵充。
法律解析: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还款双方对还款顺序有约定,就按此约定执行,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债务抵充顺序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优先抵充已到期债务,保障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在多项到期债务中,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担保少、债务负担重的债务,能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利息和费用的抵充顺序,先实现债权费用、再利息、最后主债务,符合实际交易逻辑。在还款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会因不清楚这些规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您在还款顺序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1.还款顺序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顺序还款。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其自主安排债务清偿的权利。
2.无约定时,当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到期债务优先抵充。若几项债务均到期,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优先抵充;担保数额相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值抵充。这一系列规则保障债权人利益,也考虑了债务的不同情况。
3.债务人除主债务还需支付利息和费用,给付不足且无约定时,法院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抵充。
建议:当事人在债务关系中应明确约定还款顺序,避免纠纷。债务人还款时按法律规定顺序进行,若有争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法律分析:
(1)还款顺序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当事人对还款顺序有明确约定,应按照该约定执行。
(2)在无约定且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于债务抵充有详细规则。已到期债务优先抵充;多项债务均到期,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少的优先;担保数额相同,债务负担重的优先;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顺序;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值抵充。
(3)当债务人除主债务还需支付利息和费用,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且无约定时,法院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
提醒:
还款时应明确约定还款顺序,避免后面纠纷。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还款顺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借贷双方事先约定了还款顺序,那就按照约定来还款。比如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就按此执行。
(二)无约定的债务抵充规则:
1.优先抵充已到期债务:若债务人还款金额不够还清全部债务,先还到期的那部分。
2.多项到期债务,优先抵充担保少的:当几项债务都到期,优先还对债权人担保少或没担保的债务。
3.担保相同,优先抵充负担重的:若担保数额一样,先还债务负担重的。
4.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抵充:债务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时间先后还款。
5.到期时间相同,按比值抵充:到期时间一样,按比值偿还各项债务。
(三)无约定的费用、利息和主债务抵充顺序:债务人除主债务还有利息和费用,给付不够清偿且无约定时,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抵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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