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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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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暧昧能作为离婚有利证据吗

蔡* 河北-保定 离婚咨询 2025.04.07 07:18:35 419人阅读

聊天记录暧昧能作为离婚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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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里,暧昧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但证明力弱。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暧昧聊天记录经公证等合法方式固定,满足“三性”就有证据资格。

2.仅靠暧昧聊天记录,难以证明对方在离婚中存在同居、重婚等严重过错。不过对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有一定参考价值。

3.法院会结合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辅助,其证明力会提升。

2025-04-07 13:3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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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聊天记录暧昧在离婚案件中可作为证据,但证明力有限,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若想证明对方过错通常需其他证据辅助。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聊天记录暧昧可通过公证等合法手段固定,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备证据资格。在离婚案件里,仅靠暧昧聊天记录很难证明对方与他人存在同居或重婚等严重过错行为。不过在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它有一定参考价值。法院审理时会结合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辅助,暧昧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会增强。如果您在离婚案件中遇到证据收集、使用等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07 12:4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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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天记录暧昧在离婚案件中可作为证据,但证明力有限。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暧昧聊天记录经合法手段固定,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有证据资格。
2.若要证明对方在离婚中有严重过错,仅暧昧聊天记录往往不足,难以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等行为。不过在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上,有一定参考作用。
3.法院会结合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辅助,暧昧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会增强。
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尽量收集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对于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时通过公证等合法方式固定留存,以增强其证明效力。

2025-04-07 12:0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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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案件里,聊天记录暧昧可当作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聊天记录暧昧能通过公证等合法方式固定,只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有证据资格。

(2)若要在离婚时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仅靠暧昧聊天记录往往是不够的,难以证明对方有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等严重过错行为。

(3)在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暧昧聊天记录有一定参考价值。法院会结合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辅助,其证明力会有所增强。

提醒:
使用暧昧聊天记录作证据时,要保证获取方式合法。不同离婚案情差异大,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7 10:3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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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离婚案件中,若要使用暧昧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通过公证等合法方式固定聊天记录,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以获取证据资格。
(二)若想证明对方过错,不能仅依靠暧昧聊天记录,应收集其他证据辅助,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三)暧昧聊天记录在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上有一定参考价值,可与其他证据共同提交给法院,让法院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暧昧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

2025-04-07 08:50:5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第二、双方均为华侨: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第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复印的、或者是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关联性是指聊天记录与本案当事人是有关系的。合法性是指取得这份聊天记录的手段是合法的。所以,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至于是否有效,必须按照正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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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微博、微信等聊天记录中的暧昧言语可作为具有证明力的“视听资料”证据。若涉及与异性间的亲昵言论及线下约会安排,则视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可能成为出轨的有力证据。

    2024.07.20 27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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