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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杨** 广西-桂林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4.06 14:42:23 488人阅读

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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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不能变更。重大误解指一方因自身过错误解合同内容而订立合同。
2.赋予误解方撤销权是保护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时的权益。撤销权有行使期限,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90日内未行使,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2025-04-06 19:5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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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不可变更,且撤销权有行使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重大误解指一方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等产生误解而订立合同。法律赋予误解方撤销权,目的是保护其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不过,撤销权存在行使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或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财产的行为人应返还,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还应赔偿对方损失。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情况,不确定自身权益及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4-06 18:3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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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不可变更。重大误解是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等误解而订立合同,赋予误解方撤销权是为保护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时的合法权益。
2.撤销权有行使期限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

建议误解方在发现重大误解后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在订立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重大误解。

2025-04-06 17:0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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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不能变更。重大误解指一方因自身过错对合同内容等产生误解而订立合同。
(2)法律赋予误解方撤销权,目的是保护其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的合法权益。
(3)撤销权有行使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也消灭。
(4)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

提醒:
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04-06 16:2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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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基于重大误解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二)即便一开始没发现重大误解,也需留意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发现问题,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三)合同被撤销后,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就折价补偿。如果有过错导致对方损失,要赔偿对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04-06 16:01: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造成重大误解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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