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1.公司设立时,若股东出资不实,其他发起人股东需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远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的股东补差额,设立时其他股东担责。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章程缴足出资,应补缴,其他发起人担责。
4.此连带责任只针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新加入股东对之前出资不实不担责。
2025-04-06 13:45:1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新加入股东对之前出资不实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范围明确,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需对之前股东的出资不实负责。如果您在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4-06 13:33:09 回复
咨询我
1.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其他发起人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若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交付出资股东补足差额,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缴足出资的应补缴,其他发起人连带承担。
2.这种连带责任仅针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公司成立后新加入股东对之前股东出资不实不担责。
3.为避免此类风险,公司设立前,发起人股东要对非货币财产进行严格评估,确保其价值与章程定价相符。同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出资责任和违约赔偿条款。公司成立后,加强对股东出资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出资不实问题。
2025-04-06 12:19:37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公司设立环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情况时,相关法律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远低于章程定价,交付该出资的股东需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应进行补缴,其他发起人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3)需注意的是,这种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需对之前股东的出资不实问题负责。
提醒:
公司设立时股东应确保出资真实足额,避免出资不实风险。若遇到相关纠纷,不同公司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06 10:59:58 回复
咨询我
(一)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有义务补足差额。有限责任公司里,当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该股东要补齐;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未按章程缴足出资的需补缴。
(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股东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需对之前股东的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5-04-06 09:20: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