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越或终止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属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未表态则视为拒绝。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通知撤销。
2.若相对人有理由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需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有代理权表象。
3.无权代理致相对人损失,相对人可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结论: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一般属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致相对人损失的,相对人可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相对人有催告权,被代理人三十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行为被追认前有撤销权。而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满足一定条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若因无权代理使相对人遭受损失,相对人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代理法律问题,不要盲目处理,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若你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向我咨询。
无权代理指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三十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需以通知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代理行为有效。构成需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且有使相对人相信的表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被代理人应及时关注代理行为,明确表态是否追认,避免默认拒绝追认带来的不利影响。
2.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要谨慎审查行为人代理权,若为善意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催告和撤销权利。
3.若因无权代理受损,相对人可依法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能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
(2)在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需以通知方式行使。
(3)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的表象。
(4)无权代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相对人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要谨慎审查代理人权限,避免陷入无权代理风险。不同无权代理案情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一)当遇到无权代理情况,相对人应及时催告被代理人,自通知被代理人起三十日内要求其作出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二)在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通过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
(三)若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考量自身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有无使自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等。
(四)若无权代理造成自身损失,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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