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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认定单位人员自首

谭** 江西-九江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06 02:43:32 486人阅读

要如何认定单位人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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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员自首认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认定单位自首。这些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算个人自首;拒不交代或逃避追责,不算个人自首。
二是未参与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报案,参与犯罪人员到案后如实交代,认定单位自首。
三是相关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次要、辅助人员参照坦白从宽;主要人员按直接负责人员处罚。

2025-04-06 08:0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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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人员自首认定分多种情况,有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投案如实交代、未参与犯罪的单位负责人报案且相关人员如实交代、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等不同情形,不同人员角色认定和处理不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中自首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当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时,认定为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实供述自身所知犯罪事实视为个人自首,拒不交代则不认定。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报案,参与犯罪人员到案如实交代也认定单位自首。对于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的人员,起次要、辅助作用参照坦白从宽,起主要作用按直接负责人员处罚。单位犯罪自首认定复杂,涉及众多法律细节。若你在单位犯罪自首认定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情况和权益。

2025-04-06 06: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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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人员自首认定分多种情况。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让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认定为单位自首,这些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所知犯罪事实,视为个人自首,反之不认定。
2.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报案,参与犯罪的有关人员到案后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认定为单位自首。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所知犯罪事实,若为次要、辅助作用人员,参照坦白从宽处罚;若为主要作用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罚。

解决措施和建议:单位应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人员法律意识。负责人做决策时要考虑法律后果,人员知晓犯罪事实后应主动如实交代争取从轻处理。

2025-04-06 06: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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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单位犯罪由集体或负责人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认定为单位自首。这些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知晓的犯罪事实,可视为个人自首;反之则不认定。

(2)未参与单位犯罪的负责人主动报案,参与犯罪的有关人员到案后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认定为单位自首。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若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参照坦白从宽处罚;若起主要作用,按相关人员处罚。

提醒:单位人员涉及自首认定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06 05:5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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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因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认定单位自首。这些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知晓的犯罪事实,视为个人自首;拒不交代或逃避法律追究,不认定个人自首。
(二)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主动报案,参与单位犯罪的有关人员到案后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认定为单位自首。
(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属于单位犯罪中次要、辅助作用人员,参照坦白从宽处罚;属于主要作用人员,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04-06 04:11:5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自首认定:“自动投案”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罪行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特别自首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未掌握罪行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已掌握罪行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依法审理判决认定。5.3人民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1、符合法定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其罪行外还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即可认定自首。2、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3、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的事实系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选择性依据。换言之,尽管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但综观其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的社会影响,仍可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属自首事实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当然,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自首事实是否作为犯罪分子的量刑情节进行审查,而非指对自首事实进行必要性审查。犯罪分子的自首情节属于客观事实而存在,只要构成自首的,均应予认定。但实践中,对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犯罪后为逃避惩罚而自首的,其虽有自首事实,但不必作从轻或减轻依据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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