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超越权限,判断行为效力得分情况。若相对人有理由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担责,有损失可向委托人追偿。
2.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其无效,行为人担责;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追认方式有明示和默示。
3.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结论:
委托人超越权限确定行为效力分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可追偿;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经追认则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超越权限的委托人有代理权时,构成表见代理,此时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若被代理人因此受损,可向超越权限的委托人追偿。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就属于无权代理。这种情况下,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若被代理人追认,行为则对其有效,追认方式有明示和默示(如实际履行)。相对人有催告权,可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代理权限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1.确定委托人超越权限行为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此时代理行为有效,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若因此受损,可向超越权限的委托人追偿。
2.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对其有效。
3.被代理人追认方式多样,既可以明示,也能通过实际履行等默示方式进行。
4.相对人有催告权,可要求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建议被代理人在发现委托人超越权限后及时审查并明确是否追认,避免权益受损;相对人在交易时要谨慎审查代理权,遇到问题及时行使催告权。
法律分析:
(1)当委托人超越权限时,判断行为效力需区分情况。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此时代理行为有效,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若因此遭受损失,可向超越权限的委托人追偿。
(2)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对其有效。
(3)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式有明示和通过实际履行等默示方式。
(4)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提醒:
在涉及代理行为时,相对人应注意审查代理人权限,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及时表明态度,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准确判断行为效力。
(一)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委托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时,该代理行为有效,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若因此遭受损失,可向超越权限的委托人追偿。
(二)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情况。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对其有效。被代理人可通过明示或实际履行等默示方式追认。
(三)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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