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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分割离婚债务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李** 湖南-湘西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4.05 15:41:35 410人阅读

关于依法分割离婚债务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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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债务性质是关键。夫妻双方先判断债务是否为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不算共同债务。
(二)共同债务处理。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三)个人债务处理。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需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4-05 19:5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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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2.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借的。一方超出日常所需借的债,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3.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己承担。

2025-04-05 19:1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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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包含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够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会进行判决;而个人债务则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如果您在离婚债务方面存在疑惑,或者不确定某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04-05 18:4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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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3.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可明确大额债务用途并留存证据。发生债务争议时,债权人要积极收集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夫妻双方也应及时沟通协商债务处理方式,无法协商则尽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025-04-05 18:0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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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生意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2)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比如为家庭购买生活用品所借的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像一方赌博所欠债务。

提醒:离婚分割债务时,要准确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承担不应有的债务。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5 16:47:22 回复

根据债务承担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①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③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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