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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主观故意

付** 云南-怒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4.05 14:42:23 360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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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行为人是否明知财物属单位,且在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前就有将财物转为己有的意图。
(二)观察行为表现:查看行为人有无积极的侵占举动,像虚构业务套取资金、擅自变卖单位财物等。
(三)分析财物处置方式:若行为人将侵占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投资等,可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依据。
(四)考量认知和态度:看行为人是否知晓自身行为违反单位规定和法律却仍执意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规定表明,职务侵占罪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2025-04-05 19:4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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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职务侵占罪主观故意,可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是目的层面,行为人得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目的,且故意产生于行为前,即明知是单位财物还想据为己有。

二是行为表现,有虚构业务套取资金、擅自变卖财物等积极侵占举动,能反映主观故意,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投资等可进一步佐证。

三是认知态度,明知违法违规仍执意为之,可认定有主观故意。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不能单看某一因素。

2025-04-05 18:4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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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故意要从非法占有目的、行为表现、财物处置方式、行为人的认知和态度等方面考量,且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这种故意需在非法占有行为前就已产生,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财物属单位却想据为己有。行为表现如虚构业务套取资金、擅自变卖财物等积极侵占举动,以及将侵占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投资等处置方式,都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的认知和态度也很重要,若明知行为违法违规仍坚持实施,可认定有主观故意。但要注意,主观故意的认定不能只看单一因素,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分析。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疑问,或者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存在困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5 17:2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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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职务侵占罪主观故意,要综合多方面考量。核心在于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且此故意需产生于非法占有行为之前。

从行为表现判断,积极的侵占举动,像虚构业务套取资金、擅自变卖单位财物等,能反映主观故意。对财物的处置方式也很重要,将侵占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投资等,可进一步佐证故意。同时,行为人的认知和态度是关键,明知行为违法违规仍执意为之,可认定有主观故意。

为准确认定,一是全面审查行为表现,查看是否存在积极侵占行为;二是调查财物处置情况,明确是否用于个人用途;三是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违法违规的认知。需注意,不能仅凭单一因素,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分析。

2025-04-05 16: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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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目的考量:认定职务侵占罪主观故意,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目的,且该故意产生于非法占有行为前,即明知财物属单位却想据为己有。
(2)行为表现:积极的侵占举动如虚构业务套取资金、擅自变卖单位财物等,能反映主观故意。其对财物的处置方式,像用于个人挥霍、投资等,可进一步佐证。
(3)认知态度: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违反单位规定和法律还执意去做,可认定存在主观故意。但主观故意判断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分析,不能只看单一因素。

提醒:判断职务侵占罪主观故意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05 14:50: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反面排除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应用。(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三)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里的售货员、售票员、勤杂人员等,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二)本罪与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您好,关于要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反面排除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应用。(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三)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里的售货员、售票员、勤杂人员等,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二)本罪与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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