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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拿老板东西做抵押能吗

刘* 贵州-黔西南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4.05 06:08:14 390人阅读

拖欠工资拿老板东西做抵押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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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务必不能擅自拿老板东西做抵押,这属于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会面临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可先和用人单位友好协商,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
(三)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四)还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025-04-05 09:0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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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不能私自拿老板东西抵押。老板拖欠工资,私自抵押物品涉嫌侵占财物,会担法律责任。

2.遇到拖欠工资,先和老板协商支付。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限期支付;也能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还可起诉。

3.劳动者维权要理性,走合法途径保障权益,别用违法手段。

2025-04-05 08:3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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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不能擅自拿老板东西做抵押,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劳动者擅自拿老板东西做抵押的行为涉嫌侵占他人财物,会面临法律责任。当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工资;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还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性维权,走合法途径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大家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5 08:1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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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不能擅自拿老板东西做抵押,私自拿老板东西抵押涉嫌侵占他人财物,会面临法律责任。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和平解决问题。
若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该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需理性维权,依靠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切勿自行采取违法手段。

2025-04-05 07:1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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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受法律保护,但私自拿老板东西做抵押并非合法维权途径。这种行为涉嫌侵占他人财物,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一旦被认定,可能需承担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合法的维权途径多样。首先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这是较为温和且高效的方式。若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提醒:
劳动者维权务必通过合法途径,私自拿老板东西抵押风险极大。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5 07:09:27 回复

您好,关于老板欠钱不给拿他东西抵押犯法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钱不还的,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拿他家东西抵押。若未协商一致,则不能。  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在收到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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