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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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离婚协议确定探视权时,双方要充分沟通,结合孩子的意愿和实际生活学习情况,合理选择探视方式,比如孩子较小可能更适合到住处见面探望,年龄稍大且适应能力强时可考虑带走探望。
(二)明确且合理地约定探视时间,要考虑到双方的工作生活安排以及孩子的作息等,例如选择孩子周末休息时进行探望。
(三)对于特殊情况处理需详细约定,比如提前明确子女生病时,如何调整探视计划。
(四)当一方发现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看望孩子、短时间共处的权利。
2.探视方式有两种,可见面探望,比如去抚养方住处或第三方场所;也能带走探望,即短期带孩子一起生活。
3.探视时间可明确,像每周或每月固定时段,每次几小时,特殊时期可长些。
4.特殊情况要灵活调整,如孩子生病、考试等。若探视不利孩子,法院可中止。
结论:
离婚协议里的探视权包括看望子女及短时间共同生活等权利,涵盖探视方式、时间、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且行使需保障子女权益,不利时法院可中止。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方式有见面探望和带走探望,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探视时间也能灵活规定,如按固定周期或特殊时段安排。对于子女生病、升学考试等特殊情况,探视权可灵活调整。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同时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若探视权行使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法院有权依法作出中止决定。如果您在离婚协议探视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联系交流的重要权利,对子女健康成长有积极意义。其内容涵盖探视方式、时间及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能确保探视权合理有序行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充分协商探视权具体内容,结合子女意愿、生活学习情况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遇到特殊情况,双方要保持沟通,灵活调整探视安排,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
若一方认为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可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中止,待不利因素消除后恢复。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联系交流的重要权利,其涵盖多种实现方式。见面探望可在不同地点进行,能为不直接抚养方提供与子女见面的机会;带走探望则给予双方更深入的相处时间。
(2)明确探视时间很关键,规定具体日期和时长能让双方有稳定的预期,保障探视权的有序行使。特殊时段的较长时间探望,也有利于增强亲子关系。
(3)特殊情况处理体现了灵活性,能适应生活中的各种变化,确保在特殊时期也能合理安排探视。不过,探视权的行使必须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若出现不利情况,法院有权依法中止。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探视权时要考虑周全,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若遇纠纷,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离婚协议上写的探视权具体应该注意: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专业解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上写的探视权具体的内容: 探视的时间。 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 探视权的中止。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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