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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自行装修是否要求出租人补偿

任* 四川-广元 房屋租赁咨询 2025.04.04 14:52:46 487人阅读

租客自行装修是否要求出租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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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同意装修:承租人自行承担费用,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装修前务必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避免后面产生费用承担和赔偿纠纷。

(二)经同意装修:
1.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可拆除,但造成房屋毁损要恢复原状。拆除时要小心操作,避免损坏房屋。
2.已形成附合的:
若出租人违约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承租人要保留好装修费用等相关证据。
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不赔偿。承租人应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
若不可归责于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残值损失。双方可友好协商分担比值。
若双方都违约,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双方需明确各自过错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5-04-04 17:2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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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擅自装修,费用自担,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经同意装修,租期到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可拆除,造成毁损要恢复;已形成附合的,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索赔;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不赔;不可归责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双方都违约,按过错分担。

2025-04-04 16:5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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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负担及处理分情况而定,未经同意费用自担,经同意则按不同情形处理装饰装修物及残值损失。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租赁关系中,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进行装饰装修,费用需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而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但造成房屋毁损要恢复原状。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若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不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按公平原则分担残值损失;若双方都违约,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如果您在租赁装饰装修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04 16:4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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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装修费用及处理需分情况而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经同意装修,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但造成房屋毁损要恢复原状。
3.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4.若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不赔偿。
5.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按公平原则分担残值损失。
6.若双方都违约,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建议承租人装修前务必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明确装修费用承担、装修物归属及合同解除时的处理等事项,以避免纠纷。

2025-04-04 16:3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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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经同意装饰装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若造成损失,承租人还需进行赔偿。
(2)经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但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需恢复原状。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可不赔偿;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按公平原则分担残值损失;双方都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提醒:
租赁房屋装修前务必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避免后面纠纷。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4-04 15:49: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如合同有约定,应按约定实行《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2、无合同约定的,承租人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不一定要明示同意,如果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于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屋,没有表示过反对的,应当视为同意。反对的证据一般要出租人举证,如向承租人发函交涉过。《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因此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的,对于饰装修残值,出租人原状上不仅不赔,还可能对于该等设施造成的损害要求承租人赔偿。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处理:如果装修前经过出租人同意,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1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修,对于其装饰装修残值,应当按照导致解除合同的过错来分担。3、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出租人赔偿。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但是,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参照上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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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租客自行装修能要求出租人补偿吗?

    专业解答 民通意见 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2024.06.10 87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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