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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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保留好股权取得时间的相关证据,如公司登记文件等,证明是婚前获得。对于婚后股权增值及收益,要留意收益产生的时间和方式,若存在争议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增值及收益的具体数额。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若要分割,双方先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涉及过半数股东意见,提前与股东沟通,明确其是否同意转让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当遇到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况,若其愿意购买,要签订好购买协议,明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若其不愿意购买,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婚前个人股权:若股权是一方婚前财产,通常仍归该方。不过,婚后股权增值和收益可能算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
2.共同股权分割:
情况一:双方协商好,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能成为股东。
情况二:双方协商好转让事宜,但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却愿买,法院分割转让出资所得。
情况三: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也不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股东。
结论:
离婚时股权分割区分情形处理,婚前个人财产股权一般归原所有人,婚后增值及收益可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依据股东态度等因素,有配偶成为股东或分割转让所得财产等方式。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其本身的所有权属性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所以通常仍归婚前持有者。但婚后股权的增值及收益,因其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若双方协商一致且满足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就能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购买出资额,法院会对转让所得财产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股东。在离婚涉及股权分割时,情况复杂且具有较强专业性。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1.离婚时股权分割需依不同情形处理。若股权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通常仍归该方,不过婚后股权增值及收益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若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方式多样。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当股权为婚前个人财产时,双方应明确婚后增值及收益的范围和金额,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再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分割。
若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双方先自行协商,明确转让份额和价格。若涉及其他股东,需遵循公司法规定。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购买,对转让所得财产分割;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股东。双方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分析:
(1)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其所有权通常遵循婚前归属原则,仍归原持有方。不过,婚后该股权产生的增值和收益情况较为复杂,若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则需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这是为了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财产的贡献。
(2)当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分割方式依据公司股东的态度而定。一是双方协商且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能成为公司股东,实现股权的直接分割。二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此时对转让所得财产分割,保障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是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股东。
提醒:
离婚股权分割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不同公司情况和具体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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