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要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及时准备好再次鉴定所需的材料,比如之前的鉴定报告、病历等相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15日的期限规定,避免逾期申请导致申请不被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有时间限制。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服,要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最终结论。
3.务必在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来保障权益,超期申请可能不被受理。
结论: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一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超期申请可能不被受理。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工伤认定的公平性,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有再次申请鉴定的权利,但需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保证了鉴定程序的终局性。若超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可能基于程序规定等原因不受理申请,当事人可能就失去了进一步争取更合理鉴定结果的机会。所以严格遵守15日的期限十分重要。如果您在工伤认定及再次鉴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有严格时间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需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省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为保障自身权益,要严格遵守15日的期限规定。若超期申请,可能面临不被受理的风险。
具体建议如下:
1.收到鉴定结论后,及时关注并确认日期,做好时间规划。
2.若有再次鉴定的意向,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以便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3.密切关注申请进度,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1)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申请再次鉴定存在明确的时间约束。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最终结论。
(3)时间限制极为关键,严格在15日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一旦超过该期限提出申请,极有可能不被受理。
提醒:申请工伤再次鉴定务必在规定15日内进行,错过期限将丧失再次鉴定机会,不同工伤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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