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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

黄* 贵州-黔西南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04.03 16:38:11 439人阅读

医疗事故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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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病历资料,像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可依法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或复制。
(二)若疑似输液等引起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共同指定有资格的检验机构。
(三)收集在场证人证言,记录证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四)保留诊疗缴费凭证、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
(五)妥善留存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记录,如短信、邮件等。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2025-04-03 20:5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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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病历资料:患者需保管好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可依法申请复印或复制。

2.封存实物:疑似输液等导致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启封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则共同指定机构。

3.收集证人证言:记录在场证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4.留存凭证与记录:留存缴费凭证、检查报告等,沟通记录如短信、邮件也别遗漏。这些证据对处理医疗事故很有用。

2025-04-03 19:2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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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集医疗事故证据材料可从保管病历资料、封存现场实物、收集证人证言、留存缴费凭证等诊疗材料、留存沟通记录等方面着手。
法律解析: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患者保管好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病历资料是合理合法的,并且有权依法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或复制。对于疑似输液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医患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能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收集证人证言、留存缴费凭证等诊疗材料以及沟通记录,这些证据形式多样且都具有证明力,能在医疗事故认定和处理时起到关键作用。在医疗纠纷中,证据的完备性至关重要。如果您在医疗事故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03 18:5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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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医疗事故证据材料对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意义重大。可从多方面着手收集。
1.保管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可依法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或复制。
2.对疑似输液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的,共同指定有资格的检验机构。
3.收集在场证人证言,记录证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4.保留诊疗过程中的缴费凭证、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
5.妥善留存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记录,如短信、邮件等。

建议患者增强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在封存实物等过程中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障自身权益。

2025-04-03 18:5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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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病历资料是关键证据,患者有权依法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要妥善保管。这是对医疗过程的详细记录,能反映诊疗的基本情况。
(2)对于疑似因输液、输血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并由医疗机构保管,需检验时共同指定有资格的检验机构。确保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收集在场证人证言,记录证人信息,可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4)诊疗缴费凭证、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以及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记录等都具备证据价值,应妥善留存。

提醒:
收集证据要及时、合法,不同医疗事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03 17:23:3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4、其他证据的收集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4、其他证据的收集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应该怎样收集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病历应当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应当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负责保管病历,且禁止病人和家属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定(目前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病人及家属表示极为满,经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医疗单位也经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为体现法律的公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能时,病人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尽管病历封存后,病人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本能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时,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当医疗位单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属怀疑病人死亡原因时,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要求,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接受其请求。请特别注意,有时医疗单位可能出于某种“好意”而劝说家属不要进行尸检。此时,建议家属应坚持其尸检要求,以免今后双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地方,家属可申请当地法医参加尸检,同时要求该医疗单位予以回避。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病人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否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往往提出病人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过失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证据,则其要求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病人和家属怀疑治疗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则应注意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4、其他证据的收集若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液、输血、注射或服药等所致时,病人及家属可要求立即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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