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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老人摔倒店主担责吗

王* 西藏-林芝 公共安全咨询 2025.04.03 12:29:16 324人阅读

店里老人摔倒店主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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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人在店内摔倒的这类情况中,责任判定要看具体情形。要是店主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像店内地面湿滑却没设置警示标识,致使老人摔倒,那店主就得担责。在这类案件里,得看店主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是老人摔倒完全是自身突发疾病等自身因素造成,并且店主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像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等,店主也许不用担责。要是老人摔倒和店内设施、环境等存在因果关系,店主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要是双方对责任划分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比如,老人在店内因为地面有水渍滑倒,而店主未作任何防滑措施和警示,这种情况下店主很可能要对老人摔倒负责,承担相应赔偿。

2025-04-03 15:4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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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店里摔倒了,这事儿得具体分析。要是店主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像店里地面湿乎乎的,又没放警示标志,结果老人摔了,那店主就得负责。

在这类案子里,得看看店主有没有在合理的范围里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是老人摔倒完全是自己突然发病啥的,跟店主没关系,而且店主也做了该做的,像赶紧打急救电话,那店主可能就不用担责。

要是老人摔倒和店里的设施、环境有因果联系,店主可能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得赔老人医疗费、护理费这些合理的损失。要是双方对责任咋划分有不同意见,别着急,可以商量着来,能调解就调解,要是不行,还能去打官司解决。总之,遇到这种情况,大家都得按规矩来,该谁的责任谁承担,这样对大家都公平,也能避免很多麻烦事儿。

2025-04-03 15:3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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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店主是否担责的问题上,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要是店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像店内地面湿滑却没设置警示标识,进而致使老人摔倒,那么店主就得承担责任。

在这类案件里,关键在于考量店主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是老人摔倒纯粹是自身突发疾病等自身因素造成的,并且店主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等,这种情况下店主或许无需担责。

要是老人摔倒和店内设施、环境等存在因果关联,店主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要是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存在争议,那么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具体而言,协商就是双方自行就责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促使双方达成责任划分的一致意见;诉讼则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责任归属。

2025-04-03 14:2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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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看具体情形。要是店主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像店内地面湿滑却没设警示标识,致使老人摔倒,那店主就得担责。

在这类案子里,得考虑店主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是老人摔倒完全是自身突发疾病等自身因素造成,而且店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像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那店主可能不用担责。

要是老人摔倒和店内设施、环境等有因果关系,店主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要是双方对责任划分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办法解决。比如可以先试着商量,要是谈不拢就找第三方调解,再不行就只能去法院起诉了。总之,得按照实际情况来判断店主有没有责任,以及怎么处理责任划分的问题。

2025-04-03 13:1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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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看具体情形。要是店主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像店内地面湿滑却没设警示标志,致使老人摔倒,店主就得担责。

在这类案子里,要考虑店主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是老人摔倒完全是自身突发疾病等自身因素造成,并且店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店主或许不用担责。

要是老人摔倒和店内设施、环境等有因果联系,店主可能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要是双方对责任划分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办法解决。

2025-04-03 13:09: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这样的情况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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