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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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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网络团伙诈骗参与者怎么判

李** 江苏-南通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4.03 00:29:23 374人阅读

涉嫌网络团伙诈骗参与者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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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团伙诈骗参与者量刑依据多方面因素判定,主犯和从犯量刑差异明显。主犯要对集团全部罪行担责,从犯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对于主犯,因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起主要作用,量刑依诈骗金额而定。诈骗金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综合实际案情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各参与者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精准区分主从犯。同时,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2025-04-03 05:0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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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团伙诈骗参与者量刑判定因素复杂,涵盖其在犯罪里的作用、诈骗金额等。主犯在犯罪中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起主要作用,需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不同诈骗金额对应不同刑罚,如金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金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金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量刑原则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不过具体量刑要依据实际案情综合考量。

提醒:
网络团伙诈骗量刑复杂,不同参与者情况不同。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03 03:5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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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网络团伙诈骗参与者,首先要确定自己在犯罪中的角色。若感觉自己是主犯,应清楚面临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的结果,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认为自己是从犯,可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在犯罪中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同时要提供能证明自己作用的相关证据。
(三)无论主犯还是从犯,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都有助于减轻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5-04-03 03:3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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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团伙诈骗参与者量刑,得看其在犯罪里的作用和诈骗金额等。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或起主要作用,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金额较大判三年以下,可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判三到十年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或无期,还可能没收财产。

3.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量刑依实际案情定。

2025-04-03 02:3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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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团伙诈骗参与者量刑依其在犯罪中作用、诈骗金额等判定,主犯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网络团伙诈骗中,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起主要作用,需对集团全部罪行担责。诈骗金额不同对应不同量刑区间,金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而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处罚相对主犯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不过具体量刑还需结合实际案情。如果您遇到网络团伙诈骗相关法律问题,或对自身涉及的案件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03 00:46:33 回复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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