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公告费由申请公告一方即被告预交。司法实践里,申请公告送达的主体要先垫付公告费用。比如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但找不到该追加被告,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就由其预交公告费。
2.公告费最终承担由法院依案件审理结果确定。若被告追加申请合理且最终胜诉,法院可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包括公告费在内的诉讼费用。
3.若被告追加申请不合理,公告费可能由申请的被告自行承担。
建议申请公告一方在申请前充分评估自身申请的合理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举证,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公告费承担判决结果。
法律分析:
(1)一般规则上,公告费由申请公告的一方即被告预交,也就是谁申请公告送达,谁先垫付公告费用。
(2)当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且无法找到追加被告而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此被告要预交公告费。
(3)公告费最终承担取决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若被告追加申请合理且胜诉,法院可能判败诉方承担含公告费在内的诉讼费用;若追加申请不合理,可能由申请的被告自行承担。
提醒:
申请公告送达的被告要对追加被告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不同案件公告费承担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分析具体案情。
(一)若作为申请公告的被告,应提前准备好公告费并及时预交,避免影响公告送达程序。
(二)申请追加被告前,要充分考虑追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追加的正当性。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以影响公告费的最终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一般而言,公告费由申请公告的被告预先缴纳。
2.司法中,谁申请公告送达,谁就先垫付费用。比如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却找不到人需公告送达文书时,要由该被告预交。
3.最终公告费承担,由法院依案件审理结果定。若被告追加申请合理且胜诉,可能判决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不合理,或由申请的被告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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