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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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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张** 广东-东莞 彩礼咨询 2025.04.02 12:52:09 407人阅读

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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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消费、婚前给付彩礼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下,彩礼通常无需返还。
1.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彩礼是对婚后生活的支持,像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彩礼用于家庭开支,不用返还。
2.未办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如筹备婚礼、购置生活用品,也不用返还。
3.婚前给付未使给付人生活困难,即给付人有能力维持正常生活,返还请求一般不被支持。

建议涉及彩礼纠纷时,双方先友好协商,明确彩礼用途和双方经济状况。若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走法律程序解决。

2025-04-02 17:3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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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彩礼被视为对婚后生活的支持,无需返还。像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彩礼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体现了彩礼在婚姻生活中的作用,也就失去了返还的基础。
(2)未办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也不应返还。比如筹备婚礼、购置生活用品,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一部分,所以无需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请求返还通常不被支持。若给付人经济能力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就不满足因给付彩礼而陷入生活困境需返还的条件。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若涉及彩礼返还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02 15:4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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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要留存好彩礼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相关证据,如购物发票、消费记录等,以证明彩礼已融入婚后生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消费的,留存好共同筹备婚礼、购置生活用品等的凭证,像婚礼策划合同、购物小票等。
(三)若婚前给付彩礼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人可提供自身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证实有能力维持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

2025-04-02 14:3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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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以下情形不用返还彩礼:
1.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彩礼一般视为对婚后生活的支持,如共同生活多年且彩礼用于家庭开支,无需返还。
2.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消费,像筹备婚礼、购置用品等情况,不用返还。
3.婚前给彩礼未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若其仍有经济能力维持生活,返还请求不被支持。

2025-04-02 14:2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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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未办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消费、婚前给付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彩礼通常不应当返还。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有明确规定。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时,彩礼可看作对婚后生活的支持,若已用于家庭共同开支,自然无需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如筹备婚礼、购置生活用品等,也不符合返还条件。另外,婚前给付彩礼后,给付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维持正常生活水平,其返还请求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婚姻生活的公平合理。如果大家在彩礼返还方面有更多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2 13:40:35 回复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彩礼是可以要回的。婚姻法(二)第十条继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这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要要回彩礼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者两种情形之一,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时要回彩礼势必对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要回彩礼时,还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彩礼是可以要回的。婚姻法(二)第十条继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这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要要回彩礼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者两种情形之一,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时要回彩礼势必对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要回彩礼时,还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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