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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霍* 吉林-松原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4.01 15:28:01 495人阅读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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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本意时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就像用人单位瞒报工作环境恶劣等关键事实,致使劳动者签约,此合同无效。
2. 用人单位将自身法定责任免除,把劳动者权利排除在外。像约定劳动者工伤概不负责,此条款因违法而使合同无效。
3.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例如法律规定从事某工作需特定资质,用人单位却与无资质劳动者签合同,该合同无效。

总之,无效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能,若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025-04-01 21:0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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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像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工作环境差等重要信息,使劳动者签了合同,那这合同就无效。
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比如约定劳动者工伤概不负责,这种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比如法律规定从事某工作要有特定资质,用人单位却与无资质劳动者签合同,合同也无效。
总之,无效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要是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025-04-01 19:3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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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其一,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就像用人单位刻意隐瞒工作环境恶劣等关键事实,使得劳动者签订了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员工入职后才发现,此时该劳动合同无效。
其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比如约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概不负责,这类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无效,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从事某工作需要特定资质,而用人单位却与无资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同样无效。
总之,无效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若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025-04-01 17: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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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回答: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欺诈等手段订立或变更、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这三类情形。如用人单位隐瞒工作环境恶劣事实致劳动者签订合同无效;约定劳动者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使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从事某工作需特定资质而用人单位与无资质劳动者签合同无效。
解决措施及建议:用人单位应诚信招聘,如实告知工作相关信息,避免欺诈等行为。在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不得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从事特定工作需资质的,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劳动者资质。同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条款,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一旦发现合同无效,应及时主张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2025-04-01 17:19:17 回复

您好,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含义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即示范合同就是事先拟定的。但示范合同对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可以就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而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含义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即示范合同就是事先拟定的。但示范合同对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可以就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而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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