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融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算作共益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进行的重整融资,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参照共益债务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这一情形,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具有共益债务的性质。
例如,在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为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维系重整价值,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举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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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破产重整融资是否认定为共益债务根据我国,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有什么联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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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破产重整融资并不属于共益债务,我国法法律上规定的共益债务有未履行完毕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到所产生的债务等,而破产重整融资债务并不属于上述范围。
律师解析 破产重整融资不认定为共益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律师解析 破产重整融资一般不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因为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包括: (1)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2)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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