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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行动受限的范围是啥

任* 福建-福州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3.31 03:27:54 365人阅读

取保候审行动受限的范围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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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期间对行动有明确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规定有效防止嫌疑人逃避司法程序,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需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保障司法机关与被取保人之间通讯畅通,避免出现联系不上的情况影响案件办理。
(3)传讯时及时到案是被取保人的基本义务,彰显其对司法程序的尊重与配合。
(4)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这是维护司法公平、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必要举措。若违反规定,保证金可能被没收,还会面临其他措施。

提醒:
取保候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不可心存侥幸违反限制要求,以免面临不利后果。

2025-03-31 07:0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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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行动确实受到诸多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秩序和公平。

具体限制如下: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此规定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程序,确保司法机关能随时传讯。
解决措施及建议:被取保人应提前规划活动范围,避免不必要外出。若确需离开,务必提前按程序申请。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司法机关能随时联系到被取保人,以便开展相关工作。
解决措施及建议:被取保人要时刻关注自身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主动报备。

3.传讯时及时到案。这是配合司法程序的基本义务。
解决措施及建议:被取保人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留意司法机关通知,提前安排好时间。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维护司法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安全。
解决措施及建议:被取保人要严格自律,不与相关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若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面临多种处理措施。所以被取保人务必严格遵守规定。

2025-03-31 05:5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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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期间有诸多行动限制,违反规定将面临相应后果。
法律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行动受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防止其逃避司法程序。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需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方便司法机关随时联系。传讯时及时到案是应尽义务,表明对司法程序的配合。同时,严禁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维护司法公平和证据的真实性。若违反这些规定,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没收,还会根据情节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监视居住或逮捕。如果大家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2025-03-31 05:4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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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时刻牢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绝对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提前按程序向执行机关申请,等批准了再行动。

(二)生活中要是住址、工作单位或者联系方式有变化,别耽误,24小时内赶紧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司法机关传讯时,第一时间到案,不能找借口拖延或者逃避。

(四)坚决不做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这些违法的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025-03-31 05:3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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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没经执行机关同意,不能离开自己住的市、县。这能防止嫌疑人等逃避诉讼,方便司法机关随时找他们。

要是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了,得在一天内告诉执行机关,保证司法机关能联系上。

司法机关传讯时,必须马上到案,这是配合司法流程该做的。

绝对不能用任何办法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许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

要是违反规定,交的保证金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没收,还会按情节,要求写悔过书、重新交钱、找保证人,甚至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2025-03-31 04:52:42 回复

人民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不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人民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二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三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那么,人民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但前两种情形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原则,应当合并审理。最后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也不应一概否定合并审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简化程序,但实际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如果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劳动者诉讼请求,凡是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一概不予合并审理,而又完全由能力审理此案,结果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我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背了该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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