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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何不同

赵** 江苏-盐城 仲裁咨询 2025.03.31 02:36:51 494人阅读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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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主体方面,撤销裁决赋予双方平等的申请权,旨在从源头审视裁决的合法性;而不予执行仅赋予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机会,是在执行环节对可能不当执行的监督。

(2)申请期限上,撤销裁决规定6个月期限,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仲裁秩序稳定;不予执行无明确期限限制,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适时救济的可能。

(3)法定情形差异体现审查重点不同,撤销裁决聚焦仲裁程序起始的基础性问题;不予执行则在程序基础上,更注重实体内容的正确性。

(4)法律后果虽都给予当事人后面救济途径,但具体选择的灵活性有所不同,反映两种制度在不同阶段发挥的作用。

提醒:
无论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不予执行,都需准确把握法定情形和程序。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5-03-31 07:0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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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实际运用中,对于申请主体,若想撤销裁决,双方都要清楚可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被申请执行人若不想执行裁决,就要明白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二)关于申请期限,要注意撤销裁决需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申请,而不予执行虽无明确期限,但要在执行程序里及时提出。

(三)了解法定情形很关键,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都有部分类似情况,但不予执行还有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更多情形。

(四)知晓法律后果,当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5-03-31 05:3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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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存在差别。
申请主体方面,撤销裁决双方都能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不予执行只有被申请执行人能向执行法院提。
申请期限上,撤销裁决要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提;不予执行无明确期限,常在执行程序提。
法定情形里,撤销裁决有没仲裁协议等情况;不予执行在此基础上,还有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等。
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能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2025-03-31 04:1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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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在申请主体、申请期限、法定情形和法律后果上存在不同。
法律解析:
在申请主体方面,撤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请,而不予执行只能由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期限上,撤销裁决需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通常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期限无明确规定。法定情形里,撤销裁决聚焦仲裁协议、事项范围和程序等问题,不予执行在此基础上还涵盖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都有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问题时准确选择恰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实际情况中,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3-31 04:0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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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存在多方面不同。

首先在申请主体上,撤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仅被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这体现了两者在权利行使主体上的差异。

其次申请期限有别,撤销裁决需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期限无明确规定,通常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这种不同给予当事人不同的时间空间。

再者法定情形不同,撤销裁决聚焦于仲裁本身基础条件和程序问题,如无仲裁协议等;不予执行除类似情况外,还涵盖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

最后法律后果,撤销后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起诉,不予执行后同样可重新申请仲裁或起诉。

建议当事人:
1.明确自身所处地位,准确判断适用撤销还是不予执行程序。
2.关注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3.仔细研究法定情形,准备充分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31 04:00:5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3,管辖不(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4,,法律程序不(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5,法定理由不(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6,相关规定(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3,管辖不(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4,,法律程序不(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5,法定理由不(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6,相关规定(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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